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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及第三人西安电力机械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陕01**民初5656号 原告:***,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娟,陕西畅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仁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西安电力机械厂,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半坡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西安电力机械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减半交纳650元,该费用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周 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于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