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陕01**民初5656号
原告:***,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娟,陕西畅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仁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西安电力机械厂,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半坡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西安电力机械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减半交纳650元,该费用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周 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于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