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304民初1258号之一
原告: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下摄司街302号。
法定代表人:柳秀导。
委托诉讼代理人:***,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公司律师。
被告:西安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郊半坡村1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60元,减半收取计468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由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至求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