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3民初9269号
原告:商洛市亮山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文才,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1月24日出生,籍住甘肃省。该公司员工。
被告:商洛市商州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西安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祥。
原告商洛市亮山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亮山公司)诉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商洛市商州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商州水利安装公司)、西安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电力机械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亮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民生银行西安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商州水利安装公司、西安电力机械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2月4日,原告受让取得被告商洛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承兑汇票票面要素如下:票号:30500053/25274923;出票人全称:西安电力机械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1201014130001167;付款行全称: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收款人全称:商洛市商州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账号:103206379073;收款人开户行:中行商州区广场支行;出票金额10万元;出票日期:2015年2月17日;到期日期:2015年8月17日。2015年12月8日,原告将上述汇票向西安市尧柏物资有限公司出让。2016年4月28日,西安市尧柏物资有限公司以商州水利安装公司操作失误造成背书不连续为由向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声明放弃该汇票的票据权利,并将该汇票退回原告,且与原告间的资金另行结算完毕,现原告认为因被告商洛水利公司原因造成上述汇票背书不连续,被告民生银行西安分行拒绝付款,致使原告权利受阻,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汇票票面金额100000元及利息5792元(暂计算立案之日),利息请求至原告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辩称,原告未向其出具票据,来行使代付款请求权,原告非票据的合法持有人,而且现已丧失票据权利,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不存在任何过错,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求。
被告商州水利安装公司、西安电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材料。
经审查,涉案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为西安电力机械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2月17日,付款行为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出票金额壹拾万元整,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8月17日;收款人为商洛市商州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生银行已经承兑,承诺到期付款。后被告商州水利安装公司将汇票背书于被背书人亮山公司、亮山公司背书转让于被背书人西安市尧柏物资有限公司、尧柏公司背书转让于被背书人洋县玉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但以上背书转让过程中,前手的背书人均未依此签章。2016年4月28日西安市尧柏物资有限公司出具放弃票据权利证明,称由于陕州水利安装公司操作失误,造成背书不连续,故其公司放弃票据权利,与亮山公司资金另行结算,如由此产生的相关经济及法律纠纷由其单位承担。同日,洋县玉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亦出具同样内容证明,称其与西安市尧柏物资有限公司资金另行结算。商州水利安装公司也出具放弃票据权利证明,但时间不明。原告认为因被告商州水利公司原因造成上述汇票背书不连续,被告民生银行西安分行拒绝付款,致使原告权利受阻,因此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六条: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本案中,原告亮山公司未向本院提交其或洋县玉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被银行拒绝付款的相关证明,故不能证明原告及其后手已向银行要求过付款。依照相关法司法解释,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本院依法驳回原告亮山公司的起诉。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商洛市亮山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16元,于裁定生效后全额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丹
打印:相丽华校对:***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