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1执30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西安电力机械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111民初36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电力机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电力机械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7403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567元、案件受理费3780元,共计180386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电力机械有限公司已将案件款及利息共计180386元交付本院,现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完毕。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陕0111民初36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