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21)陕0112民初27458号
原告:西安攀云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白玉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含聪,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铁中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姜凌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祥喜,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强,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攀云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铁中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西安攀云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攀云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段宏昌
二○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梦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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