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民初15220号之一
原告:陕西铁中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姜凌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库,男,该公司采购员,住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巧花,女,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
被告:上海搌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陕西铁中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搌涌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陕西铁中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铁中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铁中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计27元,保全费122元,合计149元,由原告陕西铁中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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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张晓莉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侯馨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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