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尚能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南尚能环保服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03民初7391号之一
原告:胡强,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告:**,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湖南尚能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廖倚群。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强与被告**、湖南尚能环保服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强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胡强的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强撤回对被告**、湖南尚能环保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442.5元,财产保全费1715元;均由原告胡强承担(已预缴)。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