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尚能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尚能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3民初126号
原告:胡强,男,汉族,1972年8月9日出生。
被告:湖南尚能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C栋1012房。
原告胡强与被告湖南尚能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胡强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湖南尚能环保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罗荣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