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03民初7395号
原告:胡强,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清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竹,湖南清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尚能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C栋1012。
法定代表人:廖倚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理治,湖南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融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强与被告湖南尚能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原告胡强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7年12月21日下午2点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胡强于指定时间未到庭。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原告胡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前述规定,本案按原告胡强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胡强撤回起诉处理。
受理费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胡强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