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姜湖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姜湖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宁波明州华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205执892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姜湖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慈城镇走马街广场******,组织机构代码:07922667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明州华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住所地宁波市江**洪都路****码:07924455X。
法定代表人:郑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姜湖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明州华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018)浙0205民初278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姜湖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明州华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8)浙0205执8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