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9财保970号
申请人:道依茨法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仁文,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830861677。
被申请人:扶沟大地锦绣通用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3175064134。
被申请人:***。
申请人道依茨法尔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扶沟大地锦绣通用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0000元,期限一年;如银行存款冻结不足额,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扶沟大地锦绣通用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期限三年)或车辆(期限二年)。申请人道依茨法尔机械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道依茨法尔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扶沟大地锦绣通用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0000元,期限一年;如银行存款冻结不足额,按裁定书第二、三项实施保全。
二、查封被申请人扶沟大地锦绣通用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期限三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扶沟大地锦绣通用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道依茨法尔机械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将该费用列为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程玉光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孙社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