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1民初1677号
原告:扶沟大地锦绣通用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伟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耀华,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汉族,住扶沟县。
原告扶沟大地锦绣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扶沟大地锦绣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扶沟大地锦绣通用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扶沟大地锦绣通用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00元,由原告扶沟大地锦绣通用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祺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翠红
书 记 员 董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