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大地锦绣通用机械有限公司

潍坊市鑫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扶沟大地锦绣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02执14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鑫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望留镇高家洼村。
法定代表人:高永升,经理。
被执行人:扶沟大地锦绣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万**物流园6、7号。
法定代表人:韩伟阳,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市鑫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扶沟大地锦绣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鲁0702民初2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扶沟大地锦绣通用机械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28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扶沟大地锦绣通用机械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
1、2021年7月10日、10月27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冻结被执行人扶沟大地锦绣通用机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一个,冻结时间为2021年11月8日至2022年11月8日。
2、经网络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相关车辆信息。
3、2021年7月20日经潍坊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1年8月23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
5、2021年11月9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
本院认为,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702民初2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何红兵
审 判 员 韩世林
审 判 员 刘鸣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玄 琮
书 记 员 王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