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721执865号
申请执行人:阳西县建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中山火炬(阳西)产业转移工业园办公楼205号房。
法定代表人:区豪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翠兰,广东康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晨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新城三区福祥三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廷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被执行人:阳西县兴威彩印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县城工业二区。
法定代表人:刘光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西县建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西县兴威彩印纸品有限公司、***、广东晨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在另案(债权人为***)查封被执行人阳西县兴威彩印制品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正在评估处置之中,债权人***承诺在处置该房地产后优先结清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阳西县建兆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同意该还款计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粤1721执8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伟强
审判员 王小湖
审判员 叶宗滔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文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