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3民初5746号
申请人:如皋市赢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如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康太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如皋市赢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康太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保单号:110170639014099430971)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康太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如皋市赢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霞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丛 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