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3428号
原告:山东东宏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东宏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5754988156。
法定代表人:朱秀英,总经理。
被告:山东寿光***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渤海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24809024G。
法定代表人:王学清,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东宏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寿光***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山东东宏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东宏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志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