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4民初5462号
原告:河北瑞莱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岗上镇古城村文明路与小丰路交口东行3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毕俸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博,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中融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体育北大街高营镇北高营村。
法定代表人:郭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玲,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瑞莱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中融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现原告河北瑞莱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经调解并已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瑞莱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计取),由河北瑞莱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雅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代书记员 陈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