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9民初1961号
原告:河北瑞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窦妪工业区衡井公路北侧百营物流中心B区6号楼122。
法定代表人:王运正,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瑞莱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岗上镇故城村文明路与小丰路交口东行300米。
法定代表人:毕俸金,该公司副总经理。
河北瑞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北瑞莱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河北瑞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瑞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瑞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3.0元,由原告河北瑞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关琳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世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