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8民初1106号
原告:石家***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王会亮。
被告:河北瑞莱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岗上镇故城村文明路与小丰路交口东行3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毕俸金。
原告石家***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瑞莱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家***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新英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