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永泰电梯有限公司

西宁永泰电梯有限公司、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05民初7264号 原告:西宁永泰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26号7号楼2**26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住所地:青海省 民和县川垣新区行政服务中心9楼。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宁永泰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民和回族土 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宁永泰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永泰电梯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西宁永泰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60元,已减半收取7530元,退还原告西宁永泰电梯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周  国  华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