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05民初7264号
原告:西宁永泰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26号7号楼2**26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住所地:青海省
民和县川垣新区行政服务中心9楼。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宁永泰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民和回族土
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宁永泰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永泰电梯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西宁永泰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60元,已减半收取7530元,退还原告西宁永泰电梯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周 国 华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