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诚联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东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赤峰诚联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402民初4012号
原告:赤峰东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桥北物流园区汽修汽配城。
法定代表人:袁某,经理。
被告:赤峰诚联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桥北物流园区汽配城一期5号楼503号。
法定代表人:程某,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东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诚联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东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东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东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2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赤峰东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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