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力电气有限公司

元氏县宏达空调附件厂、河北省晋力电气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元氏县宏达空调附件厂、河北省晋力电气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3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张催字第00093号
申请人元氏县宏达空调附件厂。
经营者***。
申报人河北省晋力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元氏县宏达空调附件厂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1张,票号10400052/25629539银行承兑汇票1张(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日期2015年1月29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7月28日,出票人江苏国泰汉帛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河北珊瑚绒毛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自公告之日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河北省晋力电气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元氏县宏达空调附件厂承担。
审判长*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