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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绘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恩施野花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鄂2823民初391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丰县。。 法定代表人: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某,男,1985年12月26日出生,土家族,系原告某甲公司职工,住湖北省沙洋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某甲公司职工,住湖北省巴东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 法定代表人:黎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36元,减半收取计5718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