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鄂2823民初391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丰县。。
法定代表人: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某,男,1985年12月26日出生,土家族,系原告某甲公司职工,住湖北省沙洋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某甲公司职工,住湖北省巴东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
法定代表人:黎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36元,减半收取计5718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