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2802民初247号
原告:利川市达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都亭街道办事处教场村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MA49161G15。
被告:湖北纳傲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民族东路邮政局宿舍1幢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58128623W。
被告:***,男,生于1974年1月17日,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住万州区。
原告利川市达鑫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纳傲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利川市达鑫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利川市达鑫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川市达鑫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0元,依法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利川市达鑫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