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纳傲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利川市南坪乡人民政府等排除妨害纠纷、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鄂2802民初3307号******
原告***,男,生于1969年7月9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
原告***,女,生于1974年4月5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
原告***,男,生于1995年7月22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原告蒲丹,女,生于2002年5月20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法定代理人***、***,系蒲丹的父母。******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牟华荣,湖北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牟华荣系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利川市南坪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坪乡政府),住所地:本市南坪乡南坪村八组。组织机构代码:01147004-0。******
法定代表人周远宗,乡长。******
委托代理人钱明卫,副乡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利川市南坪乡***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委会),住所地:本市南坪乡南坪村。组织机构代码:79591986-1。******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庆元,村**委员,特别授权代理。******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纳傲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纳傲建筑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民族东路邮政局宿舍1幢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058128613W。******
法定代表人牟篅杨,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蒲丹诉被告南坪乡政府、***委会、纳傲公司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纳傲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牟华荣,被告南坪乡政府委托代理人钱明卫,被告***委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高庆元,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纳傲建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南坪乡政府、***委会未经我们同意,雇人向我们承包经营的小地名为“小湾大早谷田”的地块中倾倒土石块,致使无法耕种,我们多次要求被告恢复原状,但均被予以拒绝,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2014年至2016年的占地损失5000元。******
被告南坪乡政府、***委会辩称:2013年立项建设的利万高速是省、州重点建设项目,***地处318国道旁,利万高速穿村而过,为了确保利万高速公路项目的顺利进行,同时为了抓住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结合新农村建设,经***委会争取,利川市人民政府批准,南坪乡利万高速拆迁户安置点选址于***五组。安置小区拆迁征地涉及农户35户,绝大多数农户均已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领取了征地补偿款,但原告要求的征地补偿价格超出了市政府规定的统一标准,我们无法满足,致使没有签订征地协议,但征地补偿款已经打到了原告的帐上。2016年,为了合理利用剩余土地,政府将部分异地扶贫搬迁户安置在该小区,纳傲建筑公司在建设过程中,原告无理取闹、堵工,致使项目建设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了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为了项目的顺利进行,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纳傲建筑公司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利万高速公路属省、州重点建设项目,该项目于2013年开始施工建设。南坪乡***地处318国道旁,利万高速穿村而过,占用面积400余亩,涉及三个村民小组,共有新、老拆迁安置户173户。***委会为了争取南坪乡利万高速拆迁户安置小区项目,组织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后经南坪乡政府、利川市人民政府批准,利万高速拆迁户安置小区选址于***五组,南坪乡政府系征地拆迁和集中安置工作主体,***委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根据项目规划,拆迁户安置小区共需征地48亩,涉及农户35户,原告系其中之一,其家庭承包经营的小地名为“小湾大早谷田”地块属征用范围,面积0.9亩。2013年3月,***委会组织对征用范围内的土地进行丈量,绝大多数农户对实际丈量的面积及27600元/亩的高路征地标准没有异议,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领取了征地补偿款,单原告却以土地面积有出入、征地价格过低为由,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委会经与原告多次协商未果后,于2016年7月将征地补偿款打卡发放到原告账上。******
2016年,为了合理利用利万高速拆迁户安置小区余地,南坪乡政府将28户异地扶贫搬迁户安置在该小区,并将该项目建设发包给了纳傲建筑公司。纳傲建筑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用砂石对涉案地块进行了填埋。2016年9月18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占地损失5000元。******
另查明:涉案地块周围土地均已被征用,在利万高速拆迁户安置及异地扶贫搬迁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在原基础上已被砂石填埋了高约4米,已难以恢复原状。******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土地经营权证、现场照片、调解协议及被告提交的利川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利川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南坪乡人民政府关于***利万高速拆迁户安置点选址报告、南坪乡关于***高路拆迁规划安置的函、***增添一安置小区定点争取动员会记录、丈量土田山的确定记录、***利万高速路征地面积公示后的协调记录、新农村安置工作动员会记录、***2013年利万高速安置小区征地面积公示、***利万高速拆迁安置小区协调争议***家、选址定点村民代表大会记录、2013年高路拆迁安置小区征地领取补偿款公示、安置小区征地补偿款领款名单、高速拆迁安置小区协调工作组织记录、高路拆迁小区实施工作转班记录、拆迁安置小区工作小组推荐记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利万高速拆迁户安置暨异地扶贫搬迁项目系政府重点及民生项目,为民惠民,属公益性事业,可以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原告理应配合、支持。南坪乡政府、***委会在征地程序上存在瑕疵,对原告提出的诉求应当多做解释疏导工作,寻求合理合法的解决办法。本案涉案地块为特定物体,原状如何已无法明确,但现状是已被施工方用砂石填埋了约4米高左右,周围土地也已被征用、填埋,四至无法确定,原状难以恢复,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经庭审释明,原告仍明确表示不变更诉讼请求,坚持要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诉讼请求能否实现是诉讼请求得到支持的前提,诉讼请求难以实现的,经释明后,原告仍不变更诉讼请求的,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未向本院提交地块损失的相关证据,要求赔偿占地损失5000元的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蒲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四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程谋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