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土地经营权证、现场照片、调解协议及被告提交的利川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利川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南坪乡人民政府关于***利万高速拆迁户安置点选址报告、南坪乡关于***高路拆迁规划安置的函、***增添一安置小区定点争取动员会记录、丈量土田山的确定记录、***利万高速路征地面积公示后的协调记录、新农村安置工作动员会记录、***2013年利万高速安置小区征地面积公示、***利万高速拆迁安置小区协调争议蒲昌付家、选址定点村民代表大会记录、2013年高路拆迁安置小区征地领取补偿款公示、安置小区征地补偿款领款名单、高速拆迁安置小区协调工作组织记录、高路拆迁小区实施工作转班记录、拆迁安置小区工作小组推荐记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利万高速拆迁户安置暨异地扶贫搬迁项目系政府重点及民生项目,为民惠民,属公益性事业,可以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原告理应配合、支持。南坪乡政府、***委会在征地程序上存在瑕疵,对原告提出的诉求应当多做解释疏导工作,寻求合理合法的解决办法。本案涉案地块为特定物体,原状如何已无法明确,但现状是已用砂石填埋了约4米高左右,相邻土地也已被征用、填埋,四至无法确定,原状难以恢复,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得以实现,经庭审释明,原告仍明确表示不变更诉讼请求,坚持要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诉讼请求能否实现是诉讼请求得到支持的前提,诉讼请求难以实现的,经释明后,原告仍不变更诉讼请求的,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未向本院提交地块损失的相关证据,要求赔偿占地损失30000元、补偿青苗费7000元,本院亦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四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程谋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