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纳傲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创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湖北纳傲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2财保4号
申请人深圳市创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新湖街道楼村社区第二工业区耙塘第二排第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8832559Y。
法定代表人姚天友,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湖北纳傲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教场村社区11组蚂蟥坝巷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058128613W。
法定代表人牟篅杨。
申请人深圳市创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260434.82元的财产,财产线索为银行账户,户名:湖北纳傲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账号:×××77。申请人深圳市创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260434.82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深圳国际仲裁院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致人民法院的函等文书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纳傲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0434.82元,开户行: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户名:湖北纳傲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账号:×××77。
申请费1822.17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创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德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林 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