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81民初7984号
原告:苏州莱茵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205007715256063,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增福路。
法定代表人:蒋黎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卫良,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佳,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403006842370674,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金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马少云,董事长。
原告苏州莱茵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丽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理。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莱茵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苏州莱茵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丽丹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潘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