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10156号
原告:苏州莱茵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增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71525606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鑫亚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36号19幢28-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83075082E。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莱茵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鑫亚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苏州莱茵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莱茵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55元、保全费4770元,合计10825元,由原告苏州莱茵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时晴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