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16489号
原告:苏州莱茵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715256063,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增福路。
法定代表人:JIANGLIMING(***),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苏城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7228426998,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湖镇启南路97号。
法定代表人:**发。
原告苏州莱茵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苏城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苏州莱茵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莱茵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苏州莱茵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时晴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