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1民初6112号之一
原告:苏州莱茵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增福路。
法定代表人:JIANGLIMING(***),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逸泰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道**居委会(**农贸市场内东区8号)(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苏州莱茵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逸泰电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原告苏州莱茵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莱茵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75元、保全费3770元,合计8845元,由原告苏州莱茵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时晴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