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中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5民初1484号 原告:***,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被告:福建中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城峰镇马洋小区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0641191908。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中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纠纷,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林 霞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