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322民初5539号
原告:仙游县西苑乡***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西苑乡***,组织机构代码B2418834-3。
法定代表人:**坭,村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晃,******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福建中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城峰镇马洋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064119190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仙游县西苑乡***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委会”)与被告福建中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后,因本案必须以(2019)闽0322民初5587号仙游县西苑乡***民委员会与福建万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结果为依据,故此,于2020年2月20日,本院作出(2019)闽0322民初55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19)闽0322民初55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26日生效,本案恢复审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晃与被告中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中枢公司赔偿给***委会因道路工程建设重建造成的经济损失11376元。于2020年2月12日,***委会向本院提出增加诉讼请求270173元,合计为281549元。
事实和理由:***委会有仙游县西苑乡***前溪路口至面硬化工程(由政府拨款扶持),以招投标方式,确定由福建万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由中枢公司负责工程监理。2018年8月1日***委会与中枢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约定,***委会将仙游县西苑乡***前溪路口至面硬化工程项目委托中枢公司监理,监理费用以施工单位实际完成工程量2%计取;付款方式为待工程结算审计后7天内一次性付清。合同还约定,中枢公司应按规范做好监理工作。合同签订后,中枢公司进场监理。***委会按照施工单位完成工程量情况,于2019年2月3日一次性支付给中枢公司监理费用11376元。但中枢公司并没有按照约定规范做好监理工作,对工程劈裂抗拉强度不足,没有尽到监理作用,反而认为工程合格。后***委会对工程厚度及劈裂抗拉强度,委托莆田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站进行检测,结果为厚度合格,劈裂抗拉强度为不合格。***委会将检测结果通报给中枢公司及施工单位,并要求中枢公司督促施工单位按约返工整改。虽经***委会多次督促,但中枢公司置若罔闻。因仙游县纪委监察部门及村民十分关注,为了对上对下有个负责任的交代,***委会只能自行全部返工重建,并另行委托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争端道路基础重建花费540346元,对于这些经济损失,中枢公司应承担一半的责任,故***委会应赔偿给中枢公司重建经济损失270173元,加上监理费用11376元,共计281549元。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中枢公司辩称,一、涉案的“监理合同协议书”属实。二、委托监理合同不是建设工程合同。三、***委会已经同意接收涉案工程,涉案工程不存在返工重建。换句话说,***委会主张因道路工程建设重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281549元,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本案应当依法驳回***委会的诉讼请求。
因本案经过生效的仙游县人民法院(2019)闽0322民初558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委会已接收了涉案的工程,不存在重建,在庭审中,***委会请求撤回增加的诉讼请求270173元,变更为原来的诉讼请求为11376元。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委会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对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1.***委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一份,欲证明:2018年8月1日***委会与中枢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约定,***委会将仙游县西苑乡***前溪路口至面硬化工程项目委托中枢公司监理,监理费用以施工单位实际完成工程量2%计取;付款方式为待工程结算审计后7天内一次性付清。合同还约定,中枢公司应按规范做好监理工作。
3.付款汇款凭证一份,欲证明:***委会按照施工单位完成工程量情况,于2019年2月3日一次性支付给中枢公司监理费用11376元。
4.鉴定报告一份,欲证明:对工程厚度及劈裂抗拉强度,***委会委托莆田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站进行检测,结果为厚度合格,劈裂抗拉强度为不合格。
中枢公司对***委会提供的上述证据1、2、3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关于涉案工程的质量问题,应当以(2019)闽0322民初5587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为准。
本院审查认为,因中枢公司对***委会提供的证据1、2、3、4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中枢公司在本院指定举证期限内对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1.中枢公司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身份证明各一份。欲证明:被告的主体适格。
2.仙游县人民法院(2019)闽0322民初558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欲证明:生效的判决已经认定原告同意接收涉案工程,从而证明原告主张因返工重建造成的损失11376元缺乏事实依据。
***委会对中枢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本院审查认为,因***委会对中枢公司提供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没有异议,故此,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可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
2018年7月29日,***委会与福建万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仙游县西苑乡***前溪路口-面硬化工程合同书》约定:***委会将仙游县西苑乡***前溪路口-面硬化工程(以下简称“***宽硬化工程”)发包给福建万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2018年8月1日,***委会与中枢公司签订编号为中枢建监[2018]030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委会将仙游县西苑乡***前溪路口至面硬化工程项目委托中枢公司监理,监理费用以施工单位实际完成工程量2%计取;付款方式为待工程结算审计后7天内一次性付清;监理服务期限从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到竣工验收结束;中枢公司监理员应按规范做好监理工作。合同签订后,中枢公司监理员进场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完成监理工作。2018年9月27日,建设单位***委会、施工单位福建万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中枢公司、设计单位福建闽交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对涉案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结果为合格。2018年10月26日,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审核,送审造价为588414元,审核造价为568786元。2019年2月3日,***委会按照施工单位完成工程量价款568786元的百分之二计,一次性支付给中枢公司监理费用11376元。
2019年3月26日,仙游县西苑乡人民政府委托莆田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站对***宽硬化工程的水泥混凝土芯样厚度及劈裂抗拉强度进行检测。2019年3月27日,莆田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站出具水泥混凝土芯样厚度及劈裂抗拉强度试验检测报告(圆柱体)一份,检测结论为,依据福建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该村道所取芯样厚度符合要求,强度不符合要求。2019年5月6日,仙游县西苑乡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委会、施工单位福建万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中枢公司发出整改函,要求在2019年5月22日前对涉案工程进行整改,但中枢公司未按通知要求进行整改,故***委会于2019年7月15日诉来本院,请求处理。
在本案审理期间,因施工单位福建万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莆田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站作出的检测结论提出异议,故***委会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对柳园路面扩宽工程的水泥混凝土劈裂抗拉强度是否符合图纸设计劈裂抗拉强度4.0PMa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2020年2月18日,福建省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作出编号为[2019]建筑鉴字第A163号《仙游县西苑乡***前溪路口-面硬化工程公路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宽硬化工程公路水泥混凝土劈裂抗拉强度不符合图纸设计劈裂抗拉强度为4.0PMa的要求。2020年4月10日,福建省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根据***委会的申请出具说明函,将原***宽硬化工程鉴定情况及数据换算成该公路水泥混凝土的弯拉强度后,其强度值在1.92MPa-3.33MPa,不符合图纸设计劈裂抗拉强度为4.0MPa的要求。2020年4月10日,***委会、中枢公司经协商共同选择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按照福建省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鉴定意见及强度标准核算工程造价。2020年6月12日,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审核书》一份,对柳园路面扩宽硬化工程进行审核,送审造价为588414元,审核造价为526886元。
但因中枢公司并没有按照监理合同约定规范做好监理工作,对工程劈裂抗拉强度不足,没有尽到监理职责,反而评定涉案的工程合格。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涉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的相应权利应当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中枢公司虽然按照合同约定对涉案工程进行监理,对涉案工程经验收评定为合格。但中枢公司监理员虽对涉案工程厚度监理到位评定为合格,但对涉案工程的劈裂抗拉强度不合格而评定为合格,存在没有尽到监理职责,故此,应承担减少50%的监理费报酬。***委会自愿表示同意按现有工程质量及现状接收涉案工程,故***委会可按现有的审核工程造价526886元的百分之二计支付监理费10538元的一半(即5269元)给中枢公司。因中枢公司已收取***委会支付监理费用11376元,故对中枢公司多收取的款项11376-5269=6107元,应返还给***委会。综上,***委会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不合理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六条及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中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仙游县西苑乡***民委员会工程款6107元;
二、驳回仙游县西苑乡***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福建中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元,由仙游县西苑乡***民委员会负担34元,由福建中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逾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案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状况。违反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杨国地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悠
附:一、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二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权利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自动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与案件承办法官联系,向法院交付相应的款项和财物。法院账户信息如下:户名:仙游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仙游县支行;账号: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