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东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兴东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3069号
原告:***,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祥丽,重庆市江津区凯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
被告:四川兴东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万科路5号1栋11楼1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419314P。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兴东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谭 逢 路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伍 佳 丽
书 记 员 曾倪玮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