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22民初3147号
原告:福建省连江县永利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国优路11号财富天下3#楼15层1502单元。
法定代表人:林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飞,上海协力(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居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莲荷东路百凤花园16#楼805房。
法定代表人:魏瑜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龙,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运勇,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告:***,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告:***,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原告福建省连江县永利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居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运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福建省连江县永利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黄运勇、***的起诉。
本院认为,福建省连江县永利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黄运勇、***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连江县永利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黄运勇、***的起诉。
审判员 吴卫东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詹 颖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