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升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升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3435民初376号
原告:***,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告:四川升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天竺街“圣爱路工程”4幢1楼38号。
法定代表人:代伟,职务:董事长。
被告:***,女,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天全县人,住四川省天全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升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卢红云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朱发涛
书记员阿衣布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