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升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升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24民初369号 原告:***,男,1964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雅安市石棉县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升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彩虹路北段42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被告:***,男,1971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升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3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2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孙 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