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24民初369号
原告:***,男,1964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雅安市石棉县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升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彩虹路北段42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被告:***,男,1971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升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3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2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孙 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