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鼎苑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浙江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02民初540号 原告:河南鼎苑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平安镇古驿大道养路费征稽所住宅楼2**6楼东。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兴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浮云街道新华街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鼎苑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诉被告浙江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河南鼎苑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鼎苑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