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庆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庆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团风县淋山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21民初118号
原告:湖北庆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团风镇工业园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591450192D。
法定代表人:童丽,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志林,湖北靖柏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团风县淋山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团风县淋山河镇上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1217641026055。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团风县淋山河镇人民政府现任副镇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庆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团风县淋山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1月09日立案。原告湖北庆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0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庆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庆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189元,减半后收取7595元,由原告湖北庆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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