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闽0627执6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
法定代表人:庄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和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本案被执行对象与(2022)闽0627执1196号案件的相关当事人相同,为便于执行,加强案件的集中统一管理,本院认为上述案件予以并案执行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本案并入(2022)闽0627执1196号案件统一执行;
二、终结(2026)闽0627执6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