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879号
申请人:武汉白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一产业园光谷大道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二期2.7期(2012-083)B26幢10层1号。
法定代表人:胡力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清清,上海金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嘴前路沁园小区19栋101、201、301。
法定代表人:任继茂。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二雅路西农业科学研究所办公楼。
负责人:罗学春,总经理。
武汉白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诉湖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白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本院冻结湖南***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65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口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一份保单保函为该财产保全申请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白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65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施何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思瑶
书记员袁良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