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索捷特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白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索捷特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87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白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一产业园光谷大道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2.7期(2012-083)B26幢10层1号。

法定代表人:胡力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清清,上海金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嘴前路沁园小区**101、201、301。

法定代表人:任继茂。

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根据武汉白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了(2020)鄂0192民初8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湖南***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65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白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白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6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施何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思瑶

书记员袁良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