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索捷特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白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索捷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879号之二
原告:武汉白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一产业园光谷大道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二期2.7期(2012-083)B26幢10层1号。
法定代表人:胡力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清清,上海金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嘴前路沁园小区19栋101、201、301。
法定代表人:任继茂。
原告武汉白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白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白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白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993元,由原告武汉白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施何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思瑶
书记员袁良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