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521民初148号
原告:马鞍山金实新型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经济开发区新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67263185X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当涂县太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州市嘉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市张甸镇西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31391109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金实新型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嘉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金实新型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称泰州市嘉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支付涉案款项,为维护双方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马鞍山金实新型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鞍山金实新型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与法并无不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鞍山金实新型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泰州市嘉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元,由马鞍山金实新型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