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金实新型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521执8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女,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男,196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执行人6:当涂县华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太白镇,组织机构代码证66624823-X。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7:马鞍山市泰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太白镇新桥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证67421651-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8:马鞍山金实新型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太白镇新桥村,组织机构代码证67263185-X。
法定代表人:何旭如,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当涂县华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泰华钢结构有限公司、马鞍山金实新型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章遵忠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