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金实新型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04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225执185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执行人:马鞍山海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组织机构代码79641625-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马鞍山金实新型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组织机构代码67263185-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无民一初字第02049号民事判决书,向***等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00万元及利息62.1万元(暂计算至2016年2月22日),并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执行费4.495万元,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留、提取、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鞍山海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马鞍山金实新型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或财产权益,价值相当于266.59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