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225执185-1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执行人:马鞍山海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组织机构代码79641625-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马鞍山金实新型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组织机构代码67263185-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2016)皖0225执185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马鞍山金实新型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存款,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马鞍山金实新型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