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521执恢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卜维梅,女,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张小华,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何孝才,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濮宗仁,男,196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执行人:当涂县华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组织机构代码证66624823-X。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泰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组织机构代码证67421651-0。
法定代表人:尚忠兰,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马鞍山金实新型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组织机构代码证67263185-X。
法定代表人:何旭如,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卜维梅、张小华、何孝才、濮宗仁、当涂县华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泰华钢结构有限公司、马鞍山金实新型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昭 平
审 判 员 水 从 忠
代理审判员 郭 振 东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程玉峰
(2017)皖0521执恢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身份证号码340××10。
被执行人:***,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身份证号码340××37。
被执行人:卜维梅,女,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身份证号码340××2X。
被执行人:张小华,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身份证号码340××12。
被执行人:何孝才,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身份证号码340××34。
被执行人:濮宗仁,男,196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身份证号码340××14。
被执行人:当涂县华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组织机构代码证66624823-X。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泰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组织机构代码证67421651-0。
法定代表人:尚忠兰,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马鞍山金实新型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组织机构代码证67263185-X。
法定代表人:何旭如,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卜维梅、张小华、何孝才、濮宗仁、当涂县华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泰华钢结构有限公司、马鞍山金实新型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昭平
审判员水从忠
代理审判员郭振东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程玉峰
合议庭评议笔录
时间:2017年6月21日上午10时20分
地点:执行局办公室
合议庭成员:李昭平、水从忠、郭振东
书记员:程玉峰
评议内容: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卜维梅、张小华、何孝才、濮宗仁、当涂县华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泰华钢结构有限公司、马鞍山金实新型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是否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太民一初字第002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进行评议。
记录如下:
代理审判员(郭):先由我介绍本案案情。本院在执行杜绍文与秦传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承办人意见是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太民一初字第002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员(水):根据承办人反映的情况,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同意承办人意见。
审判长(李):根据承办人反映的情况,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同意承办人意见。
审判长(李):经合议庭评议,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太民一初字第002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合议庭成员(签字):
执行笔录
时间:2017年6月21日下午15点50分
地点:执行局办公室
执行员:郭振东书记员:程玉峰
问:当事人姓名等项?
答:***,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身份证号码340××10,系申请执行人。
问:你与被执行人***、卜维梅、张小华、何孝才、濮宗仁、当涂县华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泰华钢结构有限公司、马鞍山金实新型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你方能否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答:我认可法院查询的财产结果;我方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问:鉴于你方反映的情况,本院拟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你方有何意见?
答:我同意。
告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答:听清了,无意见。
问:请仔细核对笔录,如无错、漏签字确认。
答:笔录记录正确。
申请执行人: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