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皖0826民初3992号
原告宿松中宏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和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宿松中宏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宿松中宏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松中宏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宿松中宏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亚栋
书记员 刘 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