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闽0303民初3109号
原告顺兴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与被告石洪光、宿松县松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宿松中宏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安徽振风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顺兴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顺兴钢管扣件租赁中心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可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顺兴钢管扣件租赁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2166元,减半收取计1083元,由顺兴钢管扣件租赁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钟晓珍
人民陪审员 李志伟
人民陪审员 翁志红
书 记 员 翁茂群